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在小吴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明确提示其应保持商品外包装盒完好、配件齐全、机器无划痕磨损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此外,卖家还尽到了对退货商品及时检验的义务。鉴于小吴未能提供确凿相反证据证明其寄出包裹时商品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法院无法认定商品瑕疵是由商家造成,因此对小吴提出的退货退款请求未予支持。
面对一审判决,小吴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在二审阶段,综合考量了订单详情、交易快照、交易流水、双方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再次认定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已充分尽到告知与检验的义务。同时,由于小吴未能提供证据来支持其包裹寄出时商品完好的主张,所以无法将商品瑕疵归责于商家。基于此,北京四中院最终驳回了小吴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维护消费者与商家合法权益之间的重要平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消费者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其应当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对于应如何认定“完好”,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参照交易习惯。